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說明專區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新修正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以下稱示範條款附表)及配套措施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實施。
-
修訂摘要
(1)「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增項次4-1-2,該項次之失能等級為11級。
項目 |
項次 |
失能程度 |
失能等級 |
給付比例 |
4鼻 | 缺損及機能障害(註 4) |
新增4-1-2 |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
11 |
5% |
(2) 配合項次4-1-2之新增,其「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附註內容新增項次4-2。
附註 |
項次 |
新增內容 |
註4 |
新增4-2 |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
-
本公司109年1月1日前已銷售之長年期傷害保險商品有效契約及一年期保證續保傷害保險商品有效契約,自109年1月1日之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為準)即適用示範條款附表從新從優辦理;一年期以下非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商品(含有效契約及新契約),於109年1月1日後之該保單年度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為準)亦適用示範條款附表辦理。
附件:
公會函文